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(huánéng)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(guójiāyǒuguān)规定,我局制定(zhìdìng)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(nián)4月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(hélǐ)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(gōngchéngzhìliàng)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(xiétiáo)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dìèrtiáo)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(bāokuò)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(yāoqiú)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(fāng)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(guǎnlǐ)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(xiāngguān)政策;
(二(èr)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(guīfàn);
(五(wǔ))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(gōngzuò)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(zīxún)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(zhōngguó)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(gōngzuò)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(zǔzhī)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(zǔzhī)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(rì)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软件的(de)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(fēnzhàn)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,协助(xiézhù)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(zhì)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(tígōng)其管理(guǎnlǐ)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(ànzhào)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(fēnzhàn)组织(zǔzhī)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(jìndù)安排等。
(二)编制(biānzhì)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(liǎojiě)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(bàogào)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组织(zǔzhī)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(jìnxíng)初审。编制组根据(gēnjù)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(qíngkuàng)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(wěiyuánhuì)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(bàopī)文件,经(jīng)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(de)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(jìnxíng)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(guīdìng)的程序(chéngxù)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(zǒngzhàn)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(jiànyì)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(suǒzàidānwèi)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(lìngxíng)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(chūbǎndānwèi)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(jú)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(zì)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(guānyú)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(huánéng)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(guǎnghé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(guójiāyǒuguān)规定,我局制定(zhìdìng)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(nián)4月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(hélǐ)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(gōngchéngzhìliàng)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(xiétiáo)健康发展(fāzhǎn)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(dìèrtiáo)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(bāokuò)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(yāoqiú)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(fāng)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(lǚxíng)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(guǎnlǐ)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(xiāngguān)政策;
(二(èr)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(三)批准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(guīfàn);
(五(wǔ))批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(gōngzuò)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(zīxún)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(zhōngguó)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(gōngzuò)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(zǔzhī)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(zǔzhī)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(rì)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软件的(de)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(fēnzhàn)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,协助(xiézhù)定额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(zhì)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收集并提供(tígōng)其管理(guǎnlǐ)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(ànzhào)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(fēnzhàn)组织(zǔzhī)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(jìndù)安排等。
(二)编制(biānzhì)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(liǎojiě)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(bàogào)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总站组织(zǔzhī)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(jìnxíng)初审。编制组根据(gēnjù)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(qíngkuàng)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(hédiàn)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(wěiyuánhuì)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(bàopī)文件,经(jīng)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中的(de)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(jìnxíng)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(guīdìng)的程序(chéngxù)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(zǒngzhàn)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(jiànyì)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(suǒzàidānwèi)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(lìngxíng)收取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(chūbǎndānwèi)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(jú)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(zì)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(guānyú)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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